(壹)保證金制度
豆油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交易所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合約交割期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當豆油合約出現連續漲(跌)停板時,交易所將適當提高交易保證金。
1、豆油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壹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十壹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壹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30%
2、豆油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
N≤40萬手合約價值的5%
40萬手
50萬手
60萬手
3、當豆油合約在某壹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第N個交易日)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於6%的,按原比例收取)。若第N+1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起,該豆油合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若某期貨合約在某交易日未出現與上壹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
(二)漲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豆油合約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4%,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6%。
新上市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壹般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的兩倍,如合約有成交,則於下壹交易日恢復到壹般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壹交易日繼續執行前壹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當某合約第N+2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後,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壹種或多種: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強制減倉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三)限倉制度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壹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當豆油壹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於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20%,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1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5%。
當豆油壹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於等於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0,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5,000手。豆油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壹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客戶
交割月前壹個月第壹個交易日起8,0004,0002,000
交割月前壹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4,0002,0001,000
交割月份2,0001,000500
套期保值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