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煤期貨開戶所需資料
1、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 2、提供個人銀行借記卡作為期貨結算帳戶(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五大行中選擇壹家或多家) 3、如果開戶人與資金調撥人、指令下達人不是同壹人時,還需提供資金調撥人、指令下達人及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復印件。動力煤期貨的交易規則
壹、保證金制度 動力煤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5%。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該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壹般月份” (交割月前壹個月份以前的月份) 、 “交割月前壹個月份” 、 “交割月份”三個期間依次管理。三個期間動力煤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見下表:. 交易過程中,當日開倉按照該期貨合約前壹交易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所有持倉按照當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 某期貨合約所處期間符合調整交易保證金要求的,自該期間首日的前壹交易日閉市起,該期貨合約的所有持倉按照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某期貨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 3 倍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 3.5 倍的,交易所有權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的幅度不高於期貨合約當時適用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 3 倍。 N 的計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為 D1 交易壹交易日結算價 Pt為 t 交易日結算價,t=4,5 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調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 某期貨合約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根據某期貨合約市場風險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開、平倉; (三)調整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 (四)調整該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當某期貨合約市場行情趨於平緩時, 交易所可以將上述措施恢復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或者漲跌停板幅度的,應予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期貨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最高值收取。 會員未能按時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的,交易所有權對其相關期貨合約持倉執行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能夠維持其持倉水平為止。 二、漲跌停板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規定各上市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 各品種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壹交易日結算價的±4%。 新期貨合約上市當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期貨合約實際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當日如有成交,下壹交易日恢復到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 當日如無成交,下壹交易日繼續執行前壹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則為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 某期貨合約在某壹交易日收盤前 5 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壹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稱為漲(跌)停板單方無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 某期貨合約在某壹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 D1 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 D2、D3、D4 交易日)出現單邊市的,D1 交易日結算時和 D2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在原交易保證金標準基礎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在原漲跌停板幅度基礎上擴大 50%。 D2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 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3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當日結算時和 D3 交易日維持提高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不變,D3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維持提高後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變。 D3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 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4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仍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即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 ,D4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暫停交易壹天。 根據市場情況,D4 交易日交易所決定在 D4 交易日或D5 交易日對該期貨合約選擇采取相應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強制減倉。 在 D5 交易日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壹)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暫停開、平倉;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倉; (六)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強制減倉是指 D4 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 D3 交易日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且該客戶(包括非期貨公司會員,下同)該期貨合約單位持倉虧損大於或者等於 D3 交易日結算價壹定比例(該期貨合約規定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所有持倉,以 D3 交易日漲跌停板價,與該期貨合約盈利持倉按規定方式和方法自動撮合成交。 強制減倉前,同壹客戶在該期貨合約的雙向持倉首先自動對沖。 強制減倉後,下壹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按照調整前水平執行。強制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強制減倉的方法和程序: (壹)申報數量的確定 D3 交易日收市後,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但沒有成交的,且該客戶該期貨合約的單位持倉虧損大於或者等於 D3交易日結算價壹定比例(該期貨合約規定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因自動對沖客戶雙向持倉造成客戶持倉少於平倉單所報數量時,系統自動將平倉數量進行調整。客戶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在收市前撤單,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客戶單位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客戶該期貨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元)=客戶該期貨合約單位持倉盈虧/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量(手) 客戶該期貨合約持倉盈虧總和,是指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按其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總和。 (二)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跨期套利持倉)以及客戶單位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2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範圍。 (三)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範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範圍內單位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以 D3 交易日結算價計算,下同)2 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1 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1 倍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1 倍以下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機持倉). 最後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合約規定價幅 2 倍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2 倍的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大於或者等於申報平倉數量,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機客戶等比例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機持倉分配;還有剩余的,再向盈 利 1 倍以下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倉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體方法與步驟見本辦法附件。 分配平倉數量以“手”為單位,不足壹手的按如下方法計算。首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進行分配,然後按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位取整”進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後該期貨合約風險仍未釋放的,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新期貨合約成交首日期貨合約出現單邊市的,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受本章以上條款限制。 除動力煤外, 進入交割月前壹個月中旬起期貨合約出現單邊市的, 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受本章以上條款限制。 某期貨合約在交割月的最後交易日出現第三個連續同方向單邊市的,則當日閉市後,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 決定對該期貨合約先執行強制減倉之後配對交割或者直接配對交割。 三、限倉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按單邊計算的、可以持有某壹期貨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期貨合約的限倉數量按照該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壹般月份” 、 “交割月前壹個月份” 、 “交割月份”三個期間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標準。 期貨公司會員三個期間各品種期貨合約限倉統壹規定見下表: 非期貨公司會員各品種期貨合約限倉規定見下表: 客戶各品種期貨合約限倉規定見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戶具體見《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相關規定。 交割月前壹個月的最後壹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及客戶應當將其期貨合約持倉調整為最小交割單位的整倍數;自進入交割月起,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應當是最小交割單位的整倍數。 交易所可根據期貨公司會員的凈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基數×(1+信用系數+業務系數) 基數:是期貨公司會員持倉限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 信用系數: 以期貨公司會員凈資產1 億元為底數 (此時信用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每增加 1000 萬元凈資產,則信用系數相應增加 0.1,信用系數最大值不得超過 0.5; 業務系數:期貨公司會員業務系數以年交易金額 800 億元、客戶數1000 個為底數(此時業務系數為 0) ,在此基礎上,期貨公司會員年交易金額及客戶數達到規定水平, 則相應提高其業務系數。 業務系數的最大值不得超過 0.5。具體見下表: 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每壹年核定壹次。 期貨公司會員須在當年 4 月 15 向交易所提供上壹年度期末凈資產金額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 。交易所統計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量,核定持倉限額後於當年 4 月 20 通知期貨公司會員,並予公布;該持倉限額適用於其當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無效的,則均以基數水平論。 交易所調整持倉限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實施。 期貨公司會員名下全部客戶所有持倉的合計數(多頭部位、空頭部位分別計算,下同) ,不得超出該會員的限倉數額。 同壹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出壹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超過持倉限額的, 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實行強行平倉。期貨公司會員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新倉。 四、大戶報告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會員或者客戶持有某期貨合約數量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 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等情況。根據市場風險狀況,交易所可調整持倉報告水平。 交易過程中,會員或者客戶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應當主動於下壹交易日向交易所報告。 會員或者客戶履行首次報告義務後, 需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的,交易所通知有關會員。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壹) 《鄭州商品交易所大戶報告表》 ; (二)持倉前十名客戶的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戶報告條件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壹) 《鄭州商品交易所大戶報告表》 ; (二)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客戶,應當按單位或者自然人屬性類別,分別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並保證報告材料的真實性。 五、強行平倉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 客戶違反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定時, 交易所對其違規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持倉予以平倉的強制措施。 會員或者客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有權進行強行平倉: (壹)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期貨公司會員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執行); (三)進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倉; (四)因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