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罪的認定;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有股份或者頭寸,或者利用信息優勢共同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期貨,與他人串通買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和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虛假表象,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策,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移風險為目的。
2.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認定難,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具體表現為:
1.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交易,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3.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