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壹)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二)變更業務範圍;(三)變更註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新版章節練習,考前壓卷,完整優質題庫+考生筆記分享,實時更新,軟件,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