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與第三方合作時面臨許多潛在風險:
網絡安全風險:網絡攻擊、安全漏洞或其他安全事件導致的信息泄露或經濟損失。因此,企業需要通過引入供應商之前的盡職調查過程和整個供應商生命周期的持續監測來降低風險。
運營風險:第三方可能導致業務運營中斷的風險。這需要通過服務水平協議(SLA)以及業務連續性和事件響應計劃來管理。根據供應商的重要性,企業可以選擇更多的供應商進行後備(這種做法在金融服務行業比較常見)。
法律、監管和合規風險:第三方可能產生法律、法規或協議風險。這對於金融服務、醫療保健和政府組織及其業務合作夥伴尤為重要。
聲譽風險:由第三方引起的負面輿論風險。第三方提供的服務造成的差評會對企業形象和聲譽產生負面影響。
戰略風險:由於第三方供應商,企業可能無法實現其業務目標。
第三方是直接與企業開展業務的供應商、合作夥伴或其他實體,第四方是企業第三方合作的供應商或服務商。第四方(或“第n方”)反映了供應鏈中更深層次的關系,這些關系不壹定通過合同與企業相連,而是通過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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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