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獲取審計證據的程序;
(3)分析程序的運用;
(4)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格式、內容和範圍;
(5)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本章難點&
分析程序的具體運用,包括用作風險評估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和用作總體復核。結合第六章審計目標的有關內容,分析審計程序、審計證據和認定的關系。
&本章重點內容總結&
§1 審計證據
壹、審計證據的含義
(壹)審計證據的概念
審計證據,是指CPA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審計證據的特性
審計證據的特性是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CPA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運用職業判斷,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CPA確定的樣本量有關。例如,對某個審計項目實施某壹選定的審計程序,從50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要比從5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更充分。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和事項、賬戶余額、列報的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是審計證據適當性的核心內容,只有相關且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
三、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
(壹)審計程序的目的
按審計程序的目的可將CPA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實施的審計程序分為:(1)風險評估程序;(2)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3)實質性程序。CPA應當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二)三大程序的關系
1)風險評估程序是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風險評估程序本
身並不足以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進壹步程
序,包括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2)控制測試是可選擇的,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註
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支持評估結果;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
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3)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註冊會計師均應當針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和事
項、賬戶余額、列報實施實質性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程序的類型(具體審計程序、審計方法)
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或實質性程序時,CPA可根據需要單獨或綜合運用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等具體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分析程序(重點掌握理解)
分析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
§2審計工作底稿
壹、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和編制目的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CPA對制訂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編制目的
CPA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的:
(1)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2)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使用的文字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公司成員所和聯系所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事務所執行涉外業務時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壹)審計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
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事項概要、詢證函回函、管理層聲明書、核對表、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信件(包括電子郵件),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文件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等。此外,還包括業務約定書、管理建議書、項目組內部或項目組與被審計單位舉行的會議的記錄、與其他人士(如其他註冊會計師、律師、專家等)的溝通文件及錯報匯總表等。
必須註意的是,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復的文件記錄等。由於這些草稿、錯誤的文本或重復的文件記錄等不構成審計結論、審計報告的支持性證據,因此,CPA通常無需保留這些記錄。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自己看書)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CPA應當按照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規定,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
(壹)審計工作底稿歸檔的期限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Et後六十天內。如果CPA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後的六十天內。根據業務質量控制準則第66條的規定,如果針對客戶的同壹財務信息執行不同的委托業務,出具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報告,事務所應當將其視為不同的業務,根據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規定的歸檔期限內分別將業務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
(二)審計工作底稿歸檔的性質
在審計報告日後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壹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變動屬於事務性的,CPA可以作出變動,主要包括:
(1)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2)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3)在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上簽字認可;
(4)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並取得壹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後的變動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時的記錄要求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CPA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3)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
修改,主要是指在保持原審計工作底稿中所記錄的信息,即對原記錄信息不予刪除(包括上述塗改、覆蓋等方式)的前提下,采用增加新信息的方式予以修改。
2.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CPA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刪除,主要是指將刪除整張原審計工作底稿,或以塗改、覆蓋等方式刪減原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全部或部分記錄內容。
廢棄,主要是指將原審計工作底稿從審計檔案中抽取出來,使審計檔案中不再包含原來的底稿。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年限
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CPA未能完成審計業務,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對於連續審計的情況,當期歸整的永久性檔案雖然包括以前年度獲得的資料(有可能是十年以前)。但由於其作為本期檔案的壹部分,並作為支持審計結論的基礎,因此,CPA對於這些當期有效的檔案,應視為當期取得。如果這些資料在某壹個審計期間被替換(如被審計單位因增加註冊資本而變更了營業執照),被替換資料應從被替換的年度起保存十年。
&本章習題&
&本章主要知識點測試&
&本章難點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