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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金融機構罪定義

法律分析:盜竊金融機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果。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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