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倒賣加油卡是違法行為,觸犯了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犯罪。(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倒賣加油卡,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倒賣加油卡是違法的。加油卡只能在指定的地方賣,甚至是網店。個人銷售加油卡將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指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犯下列非法經營罪之壹: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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