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取得煙草專賣零售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這意味著。除了當地煙草批發企業,其他進貨渠道都是不合法的。
因此,卷煙酒店回收卷煙,營業金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654.38+0,000元的,屬於犯罪。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轉賣卷煙、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是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壹般來說,行為人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涉案金額過大或者犯罪情節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構成從重處罰。行為人應被判處五年以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