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以轉讓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壹)按照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和稅款;(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