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級工資制度由崗位工資、職級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分別反映工資的不同功能,其中崗位工資和職級工資是工資的主要部分。
(1)崗位工資是根據公務員的崗位、責任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的,是職級工資制中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我國公務員12崗位等級對應12崗位工資等級,每個等級又分為不同的等級。
(2)等級工資根據公務員的資歷和能力確定,每個等級對應1等級工資標準。27級對應27級工資標準。
(3)基本工資以大致維持公務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為準,所有職務層次和級別的公務員實行相同的基本工資。
(4)工齡工資根據公務員工作年限確定,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加,直至退休當年。
3.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獎金制度
根據國務院1993批準的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體現不同地區的工資差異。
對在特殊崗位工作的公務員實行崗位津貼,體現了對這些人員額外工作的補償,如對警察實行職務崗位津貼,對基層審計人員實行野外工作津貼。公務員調離特殊崗位後,將取消相應的崗位津貼。
對年度考核合格的公務員發放壹次性獎金,獎金金額相當於月基本工資65438+當年2月。
4.特殊地區和行業公務員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公務員工資制度。海南、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的公務員,還有特區津貼。公務員調出經濟特區後,不再實行經濟特區津貼。
(2)人民警察和海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實行“國外崗位工資制”。駐外崗位工資按外交職級(即駐外崗位)分為十檔,每檔設置三到五個工資檔次。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也實行地區津貼和配偶津貼。
原則
1.按勞分配原則?
按勞分配原則是社會主義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主要原則。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應當體現崗位職責、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和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崗位、不同等級之間合理的工資差距。
2.正常增資原則
公務員工資水平應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建立公務員工資正常增資機制。
3.平衡比較原則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查和比較公務員與企業中同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並將工資調查和比較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4.法律保護原則
工資報酬權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養老、錄用、培訓、獎勵和辭退等,要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以上內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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