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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理財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代客理財”屬於只有經過批準才能從事的業務範圍。壹方面,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企業,將面臨公司登記機關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壹方面,嚴重者甚至面臨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員工,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或者出售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第壹百零四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錄用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壹百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在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在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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