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員工,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或者出售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第壹百零四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錄用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壹百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在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在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