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現行監管規定,符合開展代收代付業務資質的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且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應當包含相應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或銀行卡收單等經營範圍。代收代付業務壹般是指各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但是,目前絕大部分電商平臺並不具備持牌的資質,所以,進行代收代付業務屬於違規行為,嚴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