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規定,合格的單位投資者,凈資產應不低於1 000萬元;合格的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前述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