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壹百三十壹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