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禁止進入證券、期貨市場。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