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
第十二條定期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標準。
第十三條制定煤炭、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塗料、煙花爆竹和鍋爐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質量標準。,應明確大氣環境保護的要求。
燃油質量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汙染物控制要求,並與機動車、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同步實施。
前款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的工業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