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我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我市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落實國家戰略,推動我市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發展環境,組織開展金融招商工作。
(四)承擔與國家、省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信息交流和服務工作;配合國家、省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防範、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五)指導全市地方金融機構深化改革,推動金融機構的設立、改制、重組等工作。
(六)擬訂我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和期貨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企業上市工作的統籌協調,擬訂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我市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資產重組等工作;推動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產業投資業發展和股權交易試點工作;協調推動期貨新品種上市工作。
(七)擬訂促進全市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市保險業創新發展。
(八)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核、監管、業務指導、行業發展和風險防控、處置工作。
(九)指導區市縣金融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壹)增加落實國家戰略,規劃、推動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對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推動我市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