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推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應當做好本地區推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獎勵金融人才、金融創新,支持金融業發展。第七條本市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交流與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合作機制,提高金融業的競爭力、輻射力和影響力。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激勵、引導和保障機制,制定促進和鼓勵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第二章金融規劃和功能區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本市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實際,完善金融發展空間布局,建設中山金融服務區、星海灣金融商務區、高科技園區、科技創新城等金融功能區。第十壹條規劃國土房屋主管部門和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保障金融功能區建設用地。第十二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金融功能區的市政公共基礎設施,改善金融機構辦公和業務活動的服務環境。第三章金融市場第十三條本市以大連商品交易所為依托,重點發展期貨市場,建設亞洲重要的期貨交易中心。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期貨交易主體的引進、新品種的研究與創新、期貨人才的引進與培訓、期貨國際交流與合作、期貨後備基地的建設、期貨教育培訓與研究機構的發展給予獎勵。第十四條鼓勵發展信貸、同業拆借、票據等市場,逐步建立信貸轉讓、信托資產轉讓等市場。
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存貸款余額,運用貨幣市場工具提高資金流動性。對金融機構符合有關規定的新增貸款和非信貸融資給予獎勵。第十五條支持和鼓勵大連外匯交易結算中心的發展。支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金融市場交易。鼓勵在跨境采購、海外並購等商業交易中使用人民幣。第十六條支持企業在境內外公開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上市、掛牌、股權交易和融資。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業上市、掛牌和融資。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國土資源、環保等主管部門。應為擬上市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提供服務和便利。第十七條支持股權投資者發展和私募投資產品開發。支持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鼓勵股權交易、私募配售、股權質押、債權交易、債券發行等投融資服務。
對在我市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和企業在我市的股權投資給予支持或獎勵。第十八條鼓勵企業運用債券融資工具,支持債券承銷專業機構發展,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債券承銷業務。按照有關規定支持或獎勵企業發行債券和金融機構承銷地方企業債券。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巨災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等機制,支持發展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鼓勵發展航運保險,支持和保障大連國際航運中心和物流中心建設。第二十條支持產權、林權、排汙權、技術、金融資產等權益和再生資源、煤炭、石油等商品交易場所規範發展。
鼓勵整合交易市場資源,支持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聯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