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二款A項規定,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董事會負責;第十三條第二款B、D項規定,首席風險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在期貨公司兼任除合規部門負責人以外的其他職務,或者從事可能影響其獨立履行職責的活動;第六條第壹款C項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名並任命首席風險官。期貨公司有獨立董事的,還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