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主觀上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全案情節未達到嚴重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僅屬於證券期貨市場壹般違法行為。相對而言,非法操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只有那些對社會危害性較大,達到“情節嚴重”程度而不予處罰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整個案件的嚴重程度,壹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經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者避免損失的數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以及惡劣影響是否嚴重;3.行為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具體手段和方法及其操縱的次數。行為人操縱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只追究行為人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極其復雜,有時夾雜合法行為,有時又被合法交易行為所掩蓋。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把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與合法交易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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