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罪。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壹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安全。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準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壹定危害公***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處理。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不具備制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壹定危害公***安全。因此,不壹定要定罪處罰。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區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等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取得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資格的人或單位,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犯罪。如醫療、科研教學和生產廠家,如果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而應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壹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界限
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兩者在客觀行為方式及行為對象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安全和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對外貿易管制。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行為,其中的買賣、運輸、郵寄必須是在境內非法買賣、運輸、郵寄上述物品;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出國(邊)境的行為。為走私而違反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非法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
(3)主觀故意不同。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論處。
四、非法銷售,儲存危險物質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