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銷售過期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兩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如果導致消費者人身損害,除了需要賠償醫療費用等相關治療費外,還應支付高於五百元以上的賠償。
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消費者可以主張價款10倍或者損失金3倍的賠償金。如果該賠償金額高於1000元,則按1000元計算。但如果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則不適用上述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綜上所述: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同時,違反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將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壹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