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建築服務:總承包金額與分包金額之間的差額(余額)。不包括分包金額。
2.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轉讓: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確認為成交額。
3.旅遊業: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旅遊公司的差旅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口企業憑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準文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在批準之日起30天內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壹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壹份),申領退稅登記證;?
對外貿企業采購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在采購貨物後,應及時要求供應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退稅(以國家實時政策為準)部門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擴展數據:
情況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
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銷售出口後才能退(免)稅。
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而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因為壹般不賣。
(4)必須是已收匯核銷的貨物。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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