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方是債權人。貸款人是指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款人占有或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收回與貨幣或實物同等種類、數量、質量或原物的當事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第二,借款人有什麽限制?
借款人的限制如下:
1.借款人不得在同壹轄區內同時向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借款;
2.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生產經營信息,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信息借入與其還款能力不相稱的貸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3.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權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外,我國公司法、相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明確規定,設立公司或其他企業的當事人,包括作為公司股東的,必須有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且在登記時,這些資金必須附有相關銀行和註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
4.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進行證券期貨投機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