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①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在近期出售;
(二)屬於集中管理的壹類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通過短期獲利對該組合進行了管理;
③衍生工具,如國債期貨、遠期合約、股指期貨等。公允價值變動大於零的,應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2)直接指定為公允價值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壹,才能定義為該類金融資產:
①該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因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確認或計量的不壹致性;
②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戰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說明,金融資產組合、金融負債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和評估,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1)進入成本=購買價格-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或到期未收到的利息);
(2)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的借方。交易成本是指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直接產生的新的外部成本。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和經紀人的手續費、傭金和其他必要費用,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成本、內部管理費用和其他與交易無直接關系的費用。另外,企業為發行金融工具而發生的差旅費,不屬於這裏所說的交易費用。
壹般條目如下:
借方: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
投資收入(交易成本)
應收股息(應收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已付總價)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1)會計原則
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②壹般會計分錄
A.當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信用: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和損失
B.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價值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宣布股息或利息到期時
借方: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款:投資收益
(4)收到股息或利息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5)在處置時
借方:銀行存款(凈售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凈增值)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倒置標識,損失記為借方,收益記為貸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凈折舊)
2.持有至到期投資
(1)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定義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
①到期日固定,收回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②企業有明確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B.當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求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回報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出售不可控制、預計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測的獨立事件導致的金融資產除外;
C.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其他情況。
發行方的債券贖回權不影響“持有至到期”投資意向的界定,但投資方的主動權不能界定其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意向。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表明企業無法持有固定期限至到期的金融資產投資:
A.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持續提供財務支持,使該金融資產投資能夠持有至到期;
(二)由於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C.其他情況。
(3)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對持有的剩余非衍生金融資產的影響。
企業在到期前對持有至到期投資進行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衷。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大於出售或重分類前該投資總額的,企業應當在處置或重分類後立即將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有以下例外情況:
①出售日或重分類日離投資的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的變動對投資的公允價值無重大影響。
②按合同約定通過定期還款或提前還款收回投資初始本金的幾乎全部後,將剩余部分出售或重新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企業不能控制、預計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測的獨立事件引起的。這種情況主要包括:
A.持有至到期投資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而被出售;
B.持有至到期投資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稅前扣除政策,或大幅降低稅前扣除金額而被出售;
C.因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維持當前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當前信用風險政策,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
D.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的投資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進行重大調整而賣出持有至到期投資;
E.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資本充足率計算中的風險權重,應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賬款
(1)貸款和應收款的定義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比如:商業銀行放貸;商業購買貸款;商業銀行持有的無活躍市場的債券/票據;工商企業應收賬款等。
(2)貸款和應收款項的特征
這類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①回收金額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
②沒有活躍市場,這是貸款和應收款項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主要區別,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活躍市場有報價,而貸款和應收款項沒有。
(3)不屬於貸款和應收款項的資產
①將立即或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應定義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③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④由於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持有人可能難以收回初始投資的幾乎全部非衍生金融資產,如證券投資基金。
知識點七。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
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
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
①金融企業應當將貸款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②應收債權通常以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③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實際利率計算;
④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將取得的價款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原則
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加交易費用入賬,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
②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③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④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產生的現金股利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被投資單位宣布分紅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壹般會計分錄
①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購買價格-已宣告未分配股利+交易費用)
應收股息
貸款: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本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
應收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折價)
②可供出售債券的利息計提
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只需將總賬科目替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即可。
③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
A.如果是股權投資
當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此時賬面價值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當期末公允價值低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反過來。
B.如果是債券投資,
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攤余成本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如果在下面,則相反。
需要註意的是,公允價值的調整並不影響各期利息收入的計算,即各期利息收入的計算方法始終是初始攤余成本乘以原始內部收益率。
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壹般處理。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公允價值凈折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反沖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於股票等權益工具的(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⑤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⑥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A.如果是債券投資。
借方: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可借記或貸記)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的變化(持有期間對公允價值的調整可以記入貸方或借方)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向後擠壓,可能是借方或貸方。)
B.如果是股權投資
借方: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可借記或貸記)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的變化(持有期間對公允價值的調整可能被記入借方)
投資收益(向後擠壓,可能是借方或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