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倉盈虧,與平倉盈虧相對。亦稱賬面盈虧或浮動盈虧。交易者在交易閉市時所持有合約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持倉值與原持倉值的價差。持倉盈虧是壹種未實現損益,根據會計科目收入實現原則,通常不確認為投資收益。但是,由於期貨投資風險較大,為了向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有必要對此加以揭示。因此可在期貨投資收益賬戶中反映,也可以在期貨下設置二級科目持倉盈虧加以反映,以區別於已實現的期貨投資損益平倉盈虧。
在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文中,明確提出:“浮動盈虧,又稱持倉盈虧,是指按合約的初始成交價與結算日的結算價計算的潛在盈虧。”對浮動盈虧有如下規定:交易所“對會員的浮動盈虧,不得作為開新倉所需的保證金計算”;期貨經紀機構“對客戶的浮動盈虧,應當按日調整客戶的保證金存款賬戶金額。對客戶的浮動盈利,不得作為開新倉所需的保證金計算”;而期貨投資企業“對尚未進行反向交易的已買入或賣出的期貨合約,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形成的浮動盈虧,企業應根據期貨經紀機構或期貨交易所出具的浮動盈虧清單和資金結算賬單調整保證金賬戶金額,相應地作為壹種待處理財產損溢設專戶核算,不計入本期損益,但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應予說明”,“不能將浮動虧損提前計入本期損益”。
在具體操作中,就出現以下兩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
不論“持倉盈利不能開新倉”的規定是否與期貨條例及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實行每日結算制度的精神實質保持壹致,就其會計處理規定而言,由於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余額隨期貨價格的變化及浮動盈虧的不斷變化進行調整,其最初投入保證金與調整後的保證金就會出現差額,按上述規定需要“作為壹種待處理財產損溢設專戶核算,不計入本期損益”。但根據新企業會計制度,資產負債表的格式中已經沒有待處理財產損溢項目。那麽會計期末,待處理財產損溢應進行處理,該項目期末應無余額,否則會計報表無法填列。對最終結果在期末時尚未確定的持倉盈虧進行處理,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持倉盈虧應如何核算就成為壹個新問題。
第二個問題
會計操作實務中,投資者的浮動盈虧有兩種操作方式。壹種是與每日結算制度相壹致,把浮動盈虧視同平倉盈虧處理,據此調整客戶的保證金科目余額;另壹種是投資者的浮動盈虧數據僅作為風險指標列示於結算單據中,會計上不予反映,只按實際追加的保證金記賬。前壹種方式,業務處理簡單,適用於自然人客戶,因其無需對外界提供會計報表,也無需遵守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持倉盈虧不得計入當年損益)。但對於法人投資者來說,由於企業需要嚴格核算平倉盈虧(已實現的損益)和持倉盈虧(未實現的損益),就不能如此簡單地進行賬務處理,壹般采用第二種核算方式,即會計上只對平倉盈虧和交納的保證金進行核算,而對持倉盈虧未反映。這樣在會計期末,投資者的會計核算與結算部門每日結算的結果往往存在壹個結算差異,其實就是持倉盈虧,使其會計核算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現時的財務狀況。這也就是說,對於法人投資者而言,其實對持倉盈虧在會計實務中並未進行核算。
這樣,僅從期貨投資者的會計報表中就無法真實顯示其期貨投資的情況。且由於期貨投資風險較大,潛在的盈虧也很大,壹來會對報表使用者造成壹定的影響;二來在期貨交易未了結之前,如果投資者已形成巨大的潛虧,因不能計入當年損益,也不能抵稅,使投資者的成本和稅收負擔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