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辦生產型境外企業,由主辦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區(市)縣屬企業由區(市)縣計委審批,再報市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市外經貿委審批;屬於國家有關部委審批權限的項目,分別由市計委和市外經貿委申報。以部分或者全部國有資產出資的,主辦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到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和出資核準手續,然後申報合同、章程。
申辦從事貿易、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境外企業,主辦單位應具有國家批準的該項業務的經營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由市外經貿委審批或按審批權限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二)主辦單位憑市外經貿委或外經貿部的批準文件辦理外匯調撥、國有資產登記、財務登記、稅務、商檢、海關、人員派遣等手續。
(三)經批準設立的境外企業應及時在所在國(地區)辦理註冊手續,並自註冊之日起兩個月內將有關境外註冊文件復印件報送主管部門、市外經貿委、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局備案。以個人名義註冊的,代表人應在註冊前與境內投資單位完成資產權屬相關法律手續。
(四)境外企業變更投資金額、投資比例或股份轉讓、合作夥伴、合作方式、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期限、企業名稱等。,主辦單位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及時辦理相關境內外變更手續。第六條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境外企業由境內投資單位監督管理,並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第七條境外企業應當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境外企業設立後,應及時向我駐當地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登記,接受其協調管理。第八條境外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壹)董事會由股東單位按持股比例組成。境外中資企業董事會由投資單位組建,董事長由董事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選舉產生。
(二)董事會是企業的決策機構,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戰略和利益分配,決定總經理,負責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和工作計劃。
(三)董事長為董事會召集人,其職責是主持董事會會議,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股東權益,監督和幫助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監督股東和公司資產。董事長原則上不常駐境外,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應定期到境外企業視察和監督工作。
(四)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制定並主持實施公司的經營戰略目標和管理制度,全面負責企業的人事、財務和經營管理。第九條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壹)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包括:
1,全部資產中的國有資產部分(流動資金、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權益等。)由國內投資單位分配給境外企業;
2.外商獨資企業稅後利潤和合資、合作企業稅後利潤中來自中國國有資產的部分;
3、企業接受中方捐贈、贊助或其他形式的國有資產;
4.其他應當歸國家所有的資產。
(2)主辦單位必須確定境外企業國有資產負責人,辦理必要的境內外資產權屬證明。負責人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變更時,主辦單位應當確定繼承人,並及時辦理境內外資產交接的法律手續。
(3)境外企業新設時,主辦單位必須在中方人員到達境外企業所在地後,將資金匯出或設備材料作為中方投資發運。
(四)境外企業應定期清查屬於中方的資產,壹般每年壹次。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財產、清理損益、核實權益、登記產權、健全賬目、完善規章制度。資產評估或清算結果應由境內外註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作出並公證,作為企業國有資產的依據。
(五)境外企業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用其資產認購股份或購買不動產。特殊情況下,須經董事會批準,由當事人和境內投資單位到註冊的律師事務所辦理財產權屬法律文書,明確個人名下的財產歸投資單位所有。所有法律文件的原件應提交投資單位保存。
(六)境外企業和外派人員不得擅自以企業資產從事股票、外匯、黃金、房地產、期貨等投機風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