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危險品***分九類 1類:爆炸品 爆炸品,是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列為第1類的危險貨物。包括具有整體爆炸危險、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具有燃燒危險並兼有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較小拋射(局部拋射)危險之壹或兼有這兩種危險但無整體危險、無重大危險、具有整體爆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