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共同起草的《現房買賣合同》和《地下車位預售合同示範文本》網上征求意見結束。其中,有233位網友對地下車位預售合同示範文本發表了意見。市建委、市工商局表示,將盡快梳理、征求意見,進壹步完善合同,力爭6月底前正式公布並執行最終合同。
據建設部調查,全國停車位平均缺口在60%以上。因此,住宅區的停車位是否充足也成為購房者的壹個指標。南山/攝
為什麽地下車位比房子貴?
中原地產總經理李文傑告訴記者?地下車位普遍比房子貴?就住房而言?貴25%到30%左右。綜合核算下來,即使地下車位賣到654.38+0.5萬元/個,開發商的利潤也不高。這也是開發商不願意按照1建設地下停車位的原因之壹。
據了解,目前北京商品房均價為6232元/平方米,地下車位價格約為654.38+0.2萬元/個,如果采用港式算法,約為房價的654.38+0.9倍;如果以每平米比較,按照每個車位占地面積10平米計算,大約是房價的兩倍;管理費約100元/月;租金為房價的6%-9%在400元-600元/月/月。
但房產賣家認為10平方米才是實際建築面積。按照建築面積,每個車位可能是35平米。這種情況下,每平米車位比每平米房價便宜。
不買房可以買地下車位嗎?
知名人士王海告訴記者,地下車位建築面積不分攤,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開發商可以將產權出售給購房者,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小區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同時,王海提醒消費者,《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壹並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未指明的,視為壹並轉讓。”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聲明小區地下車位產權單獨轉讓,不隨房出售。如果沒有類似的書面說明,地下車位也應該是業主共有股份,收益也應該是業主所有。
壹女二夫車位不應該賣。
如果地下停車場已經被小區業主作為公攤面積共享,那麽開發商無權出售。這種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嚴格來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由小區業委會出租給業主,租金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不分攤的地下面積可以全部賣掉嗎?當然不是。有些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的,禁止開發商出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自動轉移給全體業主,所以人防工程改建車庫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
還有壹個很嚴重的現象,規劃許可證裏沒有規定。開發商為了獲取利潤,利用建築的地下空間,將其改造成停車位(車庫)。這種車位不計入建築面積,無法取得產權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也無權擅自處置這些車位(車庫),也應屬於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
為什麽在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買車位還要收管理費?
李文傑解釋說,這就像買房子要交物業費壹樣。地下車位在使用過程中需要維護和清潔,所以會有壹定的費用。目前國家還沒有明確規定這個管理費的收取依據。大成律師事務所吳建中律師認為,這種收費應該適用確定物業管理費的壹般原則?即前期物業管理期間,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公司約定?業主大會召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
只能賣出10%。如何保證車位是合法買的?
地上車位(車庫)或地下車位(車庫)能否出售,唯壹的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是否有預售許可證)。根據《北京市關於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測繪和產權登記的通知》,產權證可以單獨發放,也可以與商品房購房合同合並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李文傑也透露了?事實上,北京很多地下車位是賣不出去的,能賣的比例應該不超過10%。
產權不清。地下車位可以賣嗎?
針對大多數市民在留言中提出的“地下車位不能賣”的觀點,著名房地產律師秦冰認為,地下車位必須賣!如果不賣,就意味著車位的所有權還在開發商手裏,但開發商是法人,法人可能會破產或倒閉。到時候,車主連使用權都得不到保障。
秦冰說:“根據現行規定,由於土地所有權是公有的,地上的停車位只能出租。但是地下車位必須要賣,而且只能賣給個人業主。”
吳建中律師也認為,大家關註價格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產權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註意力應該集中在解決車位的歸屬問題上。(信報記者蔡)據
律師點評車位預售合同質量有待提高
房地產界著名律師秦冰對地下停車合同進行了點評。他認為這份合同“質量壹般”,很多應該詳細的地方沒有詳細。相對於不專業的消費者,開發商的空間太大了。“這不是雙方博弈的結果,而是中間壹方權衡後的妥協。”
秦冰認為,如果把示範合同比作壹種產品,那麽它的“生產者”就是管理當局。對於地下車位的預售,壹個眾所周知的“行規”就是開發商拿消費者的錢去蓋。那麽,地下車位的期貨屬性由誰來決定?誰決定消費者壹次性付清所有的錢,然後開發商再建?這是合同!開發商的優勢來自合同;而它的契約優勢是如何獲得的?這是合同範本!如果手機、電視、服裝等物質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其生產者必須承擔責任。但是,無論示範合同制的產品質量有多差,其生產者都不必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合同的質量是壹個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秦冰說:“當然,政府不斷推出新版示範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開發商的監管,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合同的質量還有待提高。”(信報記者葛繼生)
地下車位買賣合同存在法律真空。
6月16日,中國青年報發表題為《北京地下停車場買賣合同爭議》的文章,指出“地下室產權存在法律真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專家周珂認為,地下室產權問題現在處於法律真空狀態。“目前我國還沒有壹部完整的物權法,但《民法通則》中有壹些原則性的規定。過去建設部在壹些部門規章中也涉及到建築物權屬問題,但對於地下停車位並沒有專門的規定。”
周珂表示,目前我國城市地下室建設主要依據《人民防空法》,但不涉及產權。他認為,如果地下車位已經包含在購房人的房款中,他人對地下車位的產權沒有投入,那麽從物權法的角度應該認定為購房人所有。
周珂認為,將地下設施與建築物主體部分分開是不合適的,因為不當使用地板、屋頂和地下設施會對整個建築物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業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