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標準是:
1.個人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營業金額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條件: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保證買賣商品和進出口商品的市場受到限制,國家對上述商品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2.主觀上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對於明知是非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經營,不認為構成,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行為嚴重的;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5.只有犯罪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應當根據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經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情況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