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則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作出有罪判決;對於依法應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不能定罪的案件,應作出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