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對超市過期商品進行賠償不合理。如果貨架上有過期的產品,是員工的失職。超市可以根據相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但是,不能要求員工對過期產品進行賠償。尤其是臨時產品,不能要求員工賠償。超市這樣處理是違法的。企業不完善相關的安全制度,所以企業自己負責,商品過期是企業的風險,不能轉嫁給勞動者。簡而言之,員工絕對沒有義務賠償過期食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上一篇:參加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要帶哪些證件下一篇:炒期貨入門知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