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市買的過期商品怎麽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消費者可以要求超市返還已付款項,並賠償相當於付款金額的損失(壹賠三)。協議不成的,消費者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請中間裁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3.超市過期食品如何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