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超出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是屬於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情形,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按非法經營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