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和統壹管理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由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制成的煙絲、粉粒狀物品。
煙草專用機械目錄:真空回潮機、切梢機、潤葉機、潤梗機、給煙機、打葉機、給煙機、加香機、貯葉櫃、貯梗櫃、貯煙櫃、蒸梗機、壓梗機、切絲機、煙葉加熱增濕機、烘絲機、冷切絲機、膨脹裝置、白肋煙。濾棒成型機組及其單機、煙盤裝載機、煙盤卸載機、濾棒輸送裝置、卷煙輸送儲存裝置、卷煙包裝封口裝置、廢煙、煙絲回收裝置、煙草薄片生產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凡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國外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辦理煙草專賣生產、批發、零售或特種煙草專賣業務許可證,否則,其行為將涉及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涉及的罪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