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查封和凍結的概念
所謂查封,就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的財物上加蓋印章,強行查封。查封期間,限制財產權利的使用,被查封人不得處分其財產。查封是指行政主體限制行政相對人繼續占有和處分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查封與扣押的區別在於,被查封的財物壹般是不易移動或者需要轉移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的物品,即留在原地等待查封;扣押的財物壹般是可以移動的,需要從行政相對人處調取,或者行政主體在執法檢查監督時當場扣押。凍結:為防止違法行為人轉移資金或者抽逃資金,限制涉案財產流動的強制措施。
扣押與拘留的關系
在法國、德國和日本的民事執行法中,限制債務人行使財產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統稱為?癲癇發作?在我國臺灣省,限制債務人行使處分其動產或不動產權利的強制執行措施被稱為?封存?,將限制債務人行使其他財產處分權的強制執行措施稱為什麽?癲癇發作?。但是,在臺灣省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封存?用什麽?癲癇發作?它往往具有普遍性,例如,楊教授和淩定義癲癇發作為?查封又稱扣押,是保全執行名義所包含的債權實現,限制債務人對執行標的的分散性的壹種執行行為?。
在中國大陸,理論家們普遍認為,癲癇發作和癲癇發作是有區別的。比如:?查封是將不動產或者大型、難以移動的財產查封、就地封存,禁止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限制性措施?,?查封是指扣押體積較小或者體積較大但便於移動的財產,並將其運往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場所保管,使被執行人無法占有、使用和處分的限制性措施?。另外還有凍結,即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采取的強制措施。可見,按照大陸學者的觀點,查封、扣押和凍結是不同的概念。查封和扣押的區別主要是標的物的所在地是否發生了移動,被查封的財產壹般留在原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本地查封),而被查封的財產壹般要轉移(也叫遠程查封)。但在我國實踐中,也存在這兩種強制措施混用的情況。車輛、機器設備不封存、不允許使用、不禁止處置的,叫什麽措施?活海豹?還是?鉤子?兩者沒有區別。甚至凍結銀行賬戶也叫查封,對當事人來說更是如此。在海事案件中,涉及到采取強制措施禁止船舶移動時,實際上只稱為?癲癇發作?沒有所謂的癲癇發作。
癲癇效應的相對論
查封效力的相對性是指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對已查封的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對未參與分配的其他債權人仍然有效。發作效果的相對性與發作目的密切相關。壹般認為,作為貨幣債權實施查封是為了保證執行程序中的貨幣價值,因此必須剝奪債務人對執行標的的處分權。但是,禁止處分的效力只是為了確保執行債權人的權利在執行程序中得到必要的貨幣價值的滿足,因此沒有理由否定債務人超出這壹目的的處分自由。
癲癇效應相對性的具體含義
1.個人相對有效性理論
這種觀點認為,扣押的目的是保障扣押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標的物的貨幣價值。因此,應當理解為這種效力應當在其目的的必要限度內有效,即扣押後執行債務人的處分僅對扣押債權人無效,對其他債權人完全有效。也就是說,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仍然有效,但不允許與債權人對抗。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主張其處分行為無效以排除其處分行為的效力,但如果債權人容忍,其處分行為仍然有效。
2.程序相對有效性理論
該觀點認為,法院根據執行債權人的申請實施的查封行為,對參與執行程序的其他所有債權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只要因查封而啟動的執行程序持續,債權人在查封後實施的處分行為就不僅可以針對執行債權人,也可以針對所有參與該程序的債權人,並且只有在程序被撤銷或執行申請被撤回時才對這些人有效。也就是說,在查封效力存續期間,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對所有執行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根據這壹理論,即使轉移行為發生在查封之後,只要執行程序繼續存在,其他債權人也可以提出分配請求參與分配。
日本民事執行法和我國臺灣地區執行法在立法上對扣押效力的相對性問題都采取程序相對效力的立場。(7)日本民事執行程序相對效力理論的理由有三:第壹,扣押措施是基於壹個債權人的申請而啟動的,其他債權人也可以參與程序並獲得平等的償還,這可以保障法律規定的平均主義分配原則;第二,在實踐中,很多被執行死刑的人資產很少或者沒有。與其賦予債務人處分剩余財產的自由,不如優先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平等清算利益。因此,只要基於債務人之前剩余價值的無償扣押的拍賣程序存在,即使否定債務人處分的效力,也是不得已而為之。此外,只要已經宣布扣押,就不能說第三方因否認債務人的紀律處分而受到不利影響;第三,如果采用個別相對效力理論,由於扣押後產生擔保權,將難以分配。程序相對效力理論可以避免技術處理中的這壹問題。
關於凍結對象
為了什麽?凍結?理論界主要對凍結對象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凍結是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如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電話使用權、股權、股息、紅利等采取的限制性強制措施。(8)、其客體是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有些人認為?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提取、轉移存款的壹種執行措施?(9),其對象僅指銀行存款。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凍結壹般是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股票、期貨等財產?,其對象包含上述兩種情況。
扣押財產的使用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保管人不得動用查封的財產。這裏的托管人是指除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和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受委托的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不得使用其保管的被查封的物品。被執行人能否繼續使用其保管的扣押物,觀點不壹:1。肯定的,收益可以繼續使用。因為查封的目的是禁止被執行人處分財產,所以被執行人不喪失對查封財產所得收益的使用權。2.不,收益不得使用。使用被查封的物品肯定會降低財產尤其是動產的價值,損害申請人的利益。3.在和解中,原則上不得使用扣押的對象,經執行法院許可,可以使用。如果是在不損害其交易價值的情況下使用,就應該允許使用,尤其是不動產,價值很大,壹般不會因使用而受損。通常禁止債務人對其進行處置,以達到查封的目的。如果禁止使用,就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日本學界和實務界認為,被封存的物品原則上不應使用,只有在不降低其特殊價值的情況下使用,或者在不降低其顯著價值的情況下按正常慣例使用時,才允許例外使用。中國臺灣省地區在實踐中曾經采用?負面理論?1996年修改立法時規定,債務人為封存物保管人時,允許在不損害封存物價值的範圍內使用。《查封規定》采納了第三種觀點,規定繼續使用查封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
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第二條註冊商標的保全期限每次不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該註冊商標權仍需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第三條對重復保全的註冊商標權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保全。
我猜妳喜歡它
1.關於扣押、查封和凍結的最新規定
2.財產扣押和凍結的區別。
3.關於扣押和凍結的規定
4.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管理規定
5.關於查封期限的最新規定
6.最高法院執行扣押條例。
7.2017關於扣押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