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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哪些具體表現?

刑法中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定罪標準是行為人具有集中資金、持有股份或者頭寸或者利用信息優勢共同或者連續買賣的優勢;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買賣期貨合約,都會定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項至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權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四)頻繁或者大額申報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並以成交為目的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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