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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刑法規定

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或者買賣相互之間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規定:

6.將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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