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6、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