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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解釋

[刑法條文]

第壹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壹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壹)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壹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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