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方面是故意;
2.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體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客觀上講,是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182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權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七)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