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壹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壹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全案情節是否嚴重,壹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 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 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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