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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操縱行為的類型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利用信息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等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構成連續交易操縱。而《證券法》對於“資金優勢”、“股權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標準。

為此,《辦法》明確了確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運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以下標準之壹:在當前價格水平下,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證券總量的5%;在當前價格水平下,可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總發行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前交易量的20%;明顯大於普通投資者當期交易相關證券的金額。

確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共同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準之壹:持有相關證券總額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超過該證券當前交易量的20%;明顯大於普通投資者對相關證券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準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普通投資者更方便、及時、準確、完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構成約定的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將“約定時間”進壹步細化為包括臨近某壹時間點、在某壹時期內或者在某壹特定時間;“約定價格”包括接近某壹價格、某壹價格水平或某壹價格區間;“約定方式”包括交易申報、交易數量、交易節奏、交易賬戶等與交易相關的安排。《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了“您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和使用的賬戶。相信有股民疑惑過,為什麽聽信了絕對正面的“內幕消息”買股票,不漲反跌。殊不知,這些消息可能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讓這些投資者不知不覺陷入了“迷惑交易”的陷阱。

“欺騙性交易”可以理解為市場操縱者故意編造、傳播和散布虛假的、重要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按照預期變化,為自己謀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手段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概括。因此,《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縱市場”的總則。事實上,許多學者指出,通過惡意渲染和蠱惑來傳播虛假消息和影響股價就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壹種。

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混淆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應該引起高度關註。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壹條虛假新聞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傳播,在網絡中傳播,造成無盡的危害。

當然,在打擊“欺騙性交易”的過程中,首先要搞清楚什麽是“實質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比較復雜,但應該說,那些能夠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信息,應該屬於。

以及哪些具體情況足以“混淆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當然應歸為:捏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在發布虛假、重大信息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數量受到影響;虛假的重大信息是股價或成交量變化的重要原因。如果券商或評級公司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提高了壹只股票的評級,並開始率先建倉,那麽就可能觸犯了“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說,搶先交易應當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公開的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買賣相關證券或者為他人提供建議,以直接或者間接從預期的市場變化中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的情況很多。例如,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在各種電子網絡媒體上,面向社會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通過傳真、短信、電子郵件、電話、軟件等工具,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實際的公眾評價行為並不僅限於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在執法時也不會局限於這些情況。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當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公開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但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在此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

事實上,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公開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受到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發生變化的重要原因。很多股民都目睹了下面的壹幕: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和賣3的價位都有巨額的賣單,頓時慌了,害怕大量的賣單會導致股價下跌。為了避免損失,他們迅速拋售手中的籌碼,但他們沒想到,這些巨額賣單很快就消失得無影無蹤。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霧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其實就是虛假申報操縱。

操縱虛假申報是指行為人在持有或買賣證券時,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和取消申報,制造虛假交易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直接或間接從預期交易中獲取利益的行為。

但是,在同壹個交易日內,同壹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內,行為人連續或者交替進行三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的,可以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我見過這樣壹只股票:屬於熱點板塊,前壹天剛發布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變化。但在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讓同板塊的股票暴漲,其分時走勢就像四小時內的壹條水平線。更神秘的是,雖然股價詭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下了“天量”。

據專家分析,這種趨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雙方通過約定的價格進行大規模交易。今後,這種手法很可能會被《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列為具體的價格操縱行為,從而受到處罰。

什麽是具體的價格操縱?這是指通過拉、壓、鎖等手段,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壹定水平的行為。

要理解這種操縱,首先要明確兩組術語,壹個是具體價格,壹個是拉升、打壓或鎖定。

根據權威解釋,特定價格是指相關證券在某壹時間或某壹時期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部分資產的計算價格、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在具體操作中,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根據發行人、上市公司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內容確定。

拉高、打壓或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導致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導致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價格水平。

什麽樣的情況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在某壹時間或期間的價格為資產價值的參考價、結算價或計算價;行為人有拉高、打壓或者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因此,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了壹定的水平。投資者很清楚,在二級市場股票的每日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是最重要的。但過去往往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制造假象,幹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了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舉了“特定時期內的交易操縱”行為,分為平倉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操縱。尾盤操縱是指在收盤階段通過拉、壓、鎖等手段操縱證券收盤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操縱市場:交易發生在收盤階段;行為人有拉高、打壓或者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盤價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盤價變化的主要原因。開盤價操縱是指通過擡高、壓低或鎖定集合競價時間等手段操縱開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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