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
兩罪侵犯的客體都包括期貨市場的管理秩序,但又分別侵犯了管理秩序中不同的具體秩序。本罪侵犯的是管理秩序中的正常競爭機制。而內幕交易罪則侵犯的是管理秩序中的信息管理秩序。
(2)兩者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內幕交易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3)兩者涉及的信息性質不同;
本罪涉及的信息應該既包括內幕信息,又包括壹般信息,既包括真實信息,又包括虛假信息,既包括尚未公開的信息,又包括已經公開的信息。
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涉及的信息則較為特殊。
(4)兩者的刑罰和追訴標準不同;
本罪規定的刑罰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主要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