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三)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