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項至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權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證券、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