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相互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行買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四)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市場;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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