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人身保險,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保險公司沒有責任支付保險金。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超過兩年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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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壹次或者分期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投保人未支付當期保險費超過三十日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或者超過約定期限60日仍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或者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保險金額,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終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同意,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合同的,在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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