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開票據是違法的,侵害了公司的權益,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對於善意第三方,公司需要買單。這是民事行為,公司可以追回損失,金額沒有限制。挪用資金罪構成刑事犯罪。壹旦向公安局報案,就不能撤銷。已經原諒的,可以減輕處罰。如果數額不大,已經退回,就不用立案了。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具有營利或者非法目的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信托財產罪、非法運用資金罪是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的資金,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相同)。根據司法解釋,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壹人公司的壹般職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挪用股東資金本身不應認定為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